关于《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3-06-07 10:09 【字体: 】
为规范我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2〕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工程建设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10日之前将修改意见和理由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反馈我厅。
联系单位: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66号第二办公楼514房
电子邮箱:hnncshsy@163.com
电话:0731-85812458
附件:《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30日
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2〕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发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我省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项目中的项目法人(行政机关单位除外)及施工企业等(以下简称评价对象)的信用状况开展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信用评价内容由招标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按照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3〕100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综合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并公布。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组织评价”、“一事一评价”的总体原则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的统筹指导、政策制定、统一发布;负责省管农业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关机构承担。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汇总公示并上报信用评价结果;具体负责市管农业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评价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农业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并上报信用评价结果。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含分包工程)信息的采集录入及动态更新,以及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授权组织项目信用评价,主要负责对评价对象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按要求进行资料汇总、审核确认和信息公示后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首次参与本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可在湖南省农业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注册,自主申报并及时更新基本信息,申请参加信用评价,查阅相关评价结果。
第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信用评分为100分制,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好,在评价年度内至少完成两个项目(标段)全部合同工程量(不含后期服务),且所有项目(标段)对应评分均不低于85分;
aa级:80分≤x<90分,或90分≤x<100分但不符合aaa级条件的,信用较好;
a级:70分≤x<80分,信用一般;
b级:60分≤x<70分,信用较差;
c级:x<60分,信用差。
首次参与本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已申请信用评价且不存在下述情形的项目法人及施工企业信用等级默认为aa级;未申请信用评价且不存在下述情形的项目法人及施工企业信用等级默认为a级。
各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在从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c级:
(1)在全国范围内因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全国范围内被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
第七条 信用评价按下列规则执行:
(一)项目法人信用评价采用总体计分评价方式,以所有项目为评价单元,招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总分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按项目(标段)计分、综合评价方式。其中,项目(标段)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以单个项目(标段)为评价单元,初始分值均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再以各单个项目(标段)得分计算企业年度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其他行为以单次其他信用行为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发生评定标准所列信用行为时,项目法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按相关评价规则、评定标准通过省平台对项目信用评价进行动态更新。
(三)未按本办法要求上报信用评价结果的评价单元,省平台将予以限制上报,各评价主体应在落实“管评融合、应扣尽扣”的基础上,依程序重新评价及上报。
第八条 信用评价程序及方法:
(一)招标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投标工作结束后10日内,项目法人应将投标人(含中标人)发生的信用行为如实记录、评价,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发生的信用行为如实记录、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
履约过程中,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的监督管理,做好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法人对中标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三)其他行为信用评价
由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适时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价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第九条 信用评价中,对信息录入弄虚作假影响评价结果的,记为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信用评价过程监管,将每季不良行为及动态调整信息、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及扣分情况、年度评价结果在省平台公示3个工作日。
信用评价对象对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详细的原始证明材料。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开处理结果。
已公示无异议或已受理并作出处理结论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再次受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过程中,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信息有误且确需修改的,按程序报送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批准后修改,修改结果公示5日后生效。
信用评价实行信用修复机制,市场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恢复原信用等级。上年度末信用等级为c级的,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不超过a级。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当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应用延续,其中评价结果为aaa级的信用评价对象,按aa级延续。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三条 各信用评价主体应制订评价审核制度,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评价,并将信用评价资料存档备查。
各信用评价主体、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3.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行为评价表
4.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行为评价申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