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3-06-30 11:14 【字体: 】
《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人生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7月9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戴安华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万潇潇
电话(传真):0731-84480217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66号
邮编:410000
邮箱:hnnytzcggc2019@163.com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30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的要求,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策底线。准确把握中央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政策规定,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让农民成为流转土地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二)坚持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强化耕地农业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依法维护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粮食属性。
(三)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持续优化管理服务,确保办事少跑腿,程序更透明。
第二章 审查审核
第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实行省、市、县、镇四级政府分级审批:
(一)单一项目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100亩以上不足500亩,以及流转取得整村(组)土地经营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单一项目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500亩以上不足1000亩,以及跨乡镇行政区域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单一项目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1000亩以上,以及跨县级行政区域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单一项目跨市级行政区域且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2000亩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与流转土地规模相适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等、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征信不良记录等。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程序合法合规。
(三)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四)流转期限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
第六条 申请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四)按规定流转土地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的,应当提交相关决策材料。承包农户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
(五)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材料。
(六)与项目相适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相关佐证材料或者资质证明。
(七)企业征信证明或个人守信承诺等。
第七条 行政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批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等机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业专家进行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的,由流转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初审,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县级审批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组织现场勘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三)审批机关为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需在收到下级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或审批决定。
(四)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审查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审批之日起一年内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审查审核未通过的,所申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止办理。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八条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规模经营的度,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农民土地,人为垒大户、搞不切实际的大规模甚至超大规模经营,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九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权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可以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积极提供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鼓励引导流转双方入场交易,依法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统一文本格式合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流转双方以年流转费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专户存储,共同管理,防止支付风险。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管理,系统梳理关键风险点,充分运用农业农村部土地流转台账信息系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化,加强风险预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工作的领导,强化支撑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将审查审核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或审批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